何謂「役男」?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年滿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
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簡稱「役男」

禁止役男出境之原因為何?
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1.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
2. 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者。(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
3. 歸國僑民及僑生,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
4. 依兵役法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

經核定免役、禁役或丙種體位國民兵役男,可否申請出境?
經核定免役、禁役或丙種體位國民兵役男,得持免役、禁役或國民兵證明,直
接向領務局申請護照,持憑出境。

役男申請護照及出境須知?

役男向領務局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護照前,應備護照用照片(最近六個月拍攝
二吋半身脫帽露耳彩色照片)2張,向內政部派駐該局及其分支機構櫃台人員
提出下列文件,供兵役審查

*.普通護照申請書。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其他下列相關文件之一(未經徵兵處理尚未服兵役者免):
 (a)國軍人員或服替代役人員,應繳國軍人員或服替代役身分證明;退伍(役)者,應繳退伍(役)證明書。
(b)免役、禁役者,應繳免役、禁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
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c)核服國民兵役者,應繳國民兵證明書,或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
等體位證明書。

役男取得之護照末頁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章者,出境應向各相關
單位申請核准,並由核准單位於護照內加蓋出國核准章,其辦理手續及注
意事項如下:

  •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出境期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最長不得逾一年。
  •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正本,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正本,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 其他原因申請短期出國者,由役男持身分證、印章及護照正本,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役男應於核准效期內出境,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二十歲以上在學學生經核准緩徵者,亦可向境管局提出申請。)

其他事項:

  • 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滿一年者,應檢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委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護照正本向境管局申請出境。
  •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在臺設戶籍未滿一年者,應檢附初次設戶籍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等,向境管局申請出境。
  • 服替代役人員,服役期間申請出國,由服役之機關檢附護照(正本)及事由,核轉內政部核准。
  • 受限制出境之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申請出境探病或奔喪者,應檢附相關證明向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出境期限以三十日為限。
  •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或役齡前就學返國逾規定停留期限者,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 護照上蓋有「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等戳記。因免役、禁役、核定服國民兵役、或入營服現役、或退伍者,請至內政部派駐領務局及其分支機構櫃台申請辦理身分變更或註銷戳記。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入出境管理局;若需更詳細的內容請至管理局網站查看